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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法律服务部2011年服务计划及法律服务办法(试行)

作者:上海哈尔滨商会     点击量:810    更新时间:2011-05-31

哈尔滨市总商会上海商会商会
法律服务部2011年服务计划
一、团结好全部律师会员,搞好三项建设,服务好律师会员。
1、搞好组织建设:
(1)进一步了解律师会员情况,搭好服务核心和骨干架构。
(2)进一步壮大律师会员队伍,积极发展律师会员。
(3)制订《商会法律服务部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办法(试行)》,使律师会员参与活动基本有所遵循。
2、搞好业务建设:
(1)组织1-2次律师会员专业法律高级研讨会,相互交流,共同提升。
(2)组织1-2次律师会员疑难案例、典型案例分析共享会,每位律师会员每年必保提交不少于2个案例。
(3)组织1-2次律师会员讲体会、讲收获、讲趣闻轻松漫谈联谊会,增进相互了解和沟通。
3、搞好思想建设:
(1)树立为商会的重要决策当好法律参谋的思想。
(2)树立为全体会员的法律服务需求当好帮手的思想。
(3)树立为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当好奉献者的思想。
二、为商会全体会员作好法律服务。
1、为全体会员举办大型专业法律讲座。
2、为全体会员举办大型面对面法律咨询活动。
3、为遇到特殊复杂疑难法律问题的会员单位,组成三人以上的小组上门服务,提出参考法律解决意见。
4、在商会网站上设置“法律服务部专栏”,内容包括:
1)常设“全部律师会员联系电话等信息”;
2)随时更新“新法速递”;
3)每月更新一个“案例分析”;
4)不定期更新“时刻警示”;
5)不定期更新“法律快照”;
6)不定期更新“法律小讲堂”;
7)不定期更新“法律趣闻”等。
5、在商会内部期刊《上海龙商》上设置“法律服务部专页”,内容包括:
1)常设“全部律师会员联系电话等信息”;
2)每期更新一个“案例分析”。
三、优惠为有需求的会员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1、对商会会员法律服务的受理,按《商会法律服务部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2、对商会会员的法律服务优惠收费,按《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8折收取。
四、开展对外交流研讨、学习培训活动。
1、根据律师会员的要求,组织自愿参加的律师会员与兄弟商会同行的交流研讨活动。
2、根据律师会员的要求,组织自愿参加的律师会员参加高端法律论坛的学习培训活动。
五、本计划自201161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总商会上海商会
商会法律服务部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法律服务部成员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法律服务部是为商会会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商会内部常设机构,商会全体律师会员均为法律服务部成员,声明不愿意成为法律服务部成员的除外。
三、法律服务部成员享有平等为商会会员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负有平等为商会会员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
四、法律服务部成员为商会全体会员提供的大型专业法律讲座、大型咨询活动为无偿服务。
五、法律服务部成员为商会会员提供优惠有偿法律服务;有法律服务需求的会员,可以书面形式直接选择1-2位法律服务部成员,也可以委托法律服务部部长推荐。
六、对商会会员的法律服务优惠收费,按《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8折收取,但不能低于最低收费标准,常年法律顾问收费每月不低于人民币三千元。由承办该服务事项的律师会员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办理聘请律师合同和交费手续,七日内由该律师会员将手续的复印件或者传真件交法律服务部备案。但2011531日前已建立了服务关系或者办理过法律事务的,不受本条限制。
七、法律服务部成员不得违反《律师法》在商会会员中不正当竞争,不得以法律服务部的名义为个人揽业务,不得以低收费等手段排挤其他成员。违反本条者,将被取消法律服务部成员资格。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商会法律服务部。
九、本办法自20116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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