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

用户名:

信息检索:

政策法规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园地 >> 政策法规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作者:admin888     点击量:940    更新时间:2009-10-13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53号)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10月1日 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 2008年12月27日 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 2009年10月1日 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 2009年10月1日 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 2009年10月1日 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前款所述申请日的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

  第三条 2009年10月1日 以后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 2009年10月1日 以后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 2009年10月1日 以后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专利权人在 2009年10月1日 以后标明专利标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 2009年10月1日 以后委托或者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09年10月1日 起施行。

版权所有:华纳公司在线客服(微21576690) 技术支持:中国网服 沪ICP备2002130号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春路400号蓝光科技园一号楼二楼
电话:021-50721001 传真:021-50721001 网站:www.shhrb.com